8建设和谐鞍山、增强城市凝聚力,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主要包括: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构筑惠及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好困难群众生活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三)农业、工业、服务业、基础设施、社会建设等方面重大项目的建设和推进情况。
(四)根据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及国内外发展环境的新变化,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或对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的建议。
三、任务分工
按照“谁组织编制、谁组织评估”、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原则,对列入全市“十一五”规划体系的1个总体规划、23个重点专项规划、16个一般专项规划、7个县(市)区规划和1个高新区规划进行评估。具体分工如下:
(一)总体规划
《纲要》中期评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重点专项规划
1鞍山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责任单位:市农委);
2鞍山市工业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责任单位:市经委);
3鞍山市服务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鞍山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
5鞍山市固定资产投资“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6鞍山市城乡建设“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责任单位:市建委);
7鞍山市对外经贸“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局);
8鞍山市科技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9鞍山市流通服务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责任单位:市商委);
10鞍山市金融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11鞍山市旅游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责任单位:市旅游局);
12鞍山市人才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责任单位:市人事局);
13鞍山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4鞍山市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15鞍山市就业“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