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参保对象和方式
目前,我市已经进入农作物快速生长期和自然灾害多发期,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周密部署,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积极组织好从事玉米、水稻、大豆、花生生产的农户参保。同时,要引导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农业生产基地以村为单位,联户投保。
六、财政补贴
我市种植业生产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确定为:玉米、水稻、大豆和花生生产。对种植以上4种作物的参保对象,县级财政按保费数额10%给予补贴;市财政按保费数额10%给予补贴;省财政按保费数额25%给予补贴;中央财政按保费数额35%给予补贴;其余20%的保费由参保农户自行承担,或者由农户与龙头企业共同承担。
全市4种粮油作物种植面积共计280万亩,其中:玉米200万亩,水稻60万亩,大豆10万亩,花生10万亩。如全额投保,总保额178200万元,总保费(基本险+附加旱灾险+附加病虫害险)7368万元。按确定的保费补贴分担比例计算,市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额是736.8万元;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额是736.8万元;个人或龙头企业承担金额是1473.6万元。
市、县(市)区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应分别纳入预算安排。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采取按季预拨,年度结算。经办机构对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七、风险管理
为确保农业保险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起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经办保险公司按规定及时向投保农户支付农业保险赔款。保险公司要合理控制管理运作成本,管理费需按规定程序协商确定。
八、承办机构
承办农业保险的公司,应具备实施农业保险的优势条件、良好信誉、服务能力,具有实施农业保险的工作基础。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和我市实际,今年,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承担海城市、岫岩县的农业保险业务;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承担台安县、千山区(含市区)的农业保险业务。两家保险公司本年度的属约、理赔情况将作为下年度选择保险公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