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8]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农业防灾减灾的长效机制,提高我市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确保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农业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及农民灾后自救能力为总体目标,以确保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为重点,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农业保险制度,为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鞍山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重要保障。
二、保险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玉米、水稻、大豆、花生作物保险。凡在我市从事玉米、水稻、大豆、花生生产并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实行保费财政补贴。
三、保障原则
建立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农业保险筹资分担机制;科学划分和界定风险责任,经办保险公司按照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进行承保和理赔;科学应对和化解巨灾风险,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确保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
四、保障程度
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参保农民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以低保障作为基础费率,以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补偿为内容,保险责任主要限定为风灾、水灾(政府行蓄洪除外)、雪灾、雹灾、旱灾、病虫害、冻灾、火灾等,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