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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消防局鞍山市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第二督导组:负责铁东区、鞍钢集团
  组 长:张殿清 市消防局副局长
  副组长:许福庆 铁东消防大队教导员
      于永东 鞍钢消防大队大队长
  第三督导组:负责台安县
  组 长:班 东 市消防局副政委
  副组长:吴之越 台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第四督导组:负责海城市、铁西区
  组 长:曹春雷 市消防局副局长
  副组长:马长存 海城消防大队大队长
      张泽勇 铁西消防大队大队长
  第五督导组:负责岫岩县
  组 长:杨宝良 市消防局参谋长
  副组长:黄 威 岫岩消防大队大队长
  第六督导组: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风景区、玉佛山风景区
  组 长:李 富 市消防局后勤处处长
  副组长:宋昌辉 开发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第七督导组:负责市政府各部门、鞍钢集团矿山公司
  组 长:孟音璇 市消防局防火处处长
  副组长:秦 雷 市消防局重点科科长
      徐洪凯 矿山消防大队大队长
  三、工作重点
  (一)排查治理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歌舞厅、桑拿浴等公共娱乐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客运车站、候车楼;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建筑工地及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3“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4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5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6文物古建筑: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7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按照公安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办法》的规定,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除上述内容外,各县(市)、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火灾形势和火灾特点的研判,根据实际将影响本地区、本行业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纳入排查治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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