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万正·假日风景”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8]125号)
南宁桂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申请函》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为前期物业管理,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管理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物业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多层住宅0.50元/M
2·月、小高层住宅0.60元/M
2·月(含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等)。
三、小区停车车位使用费按合同由双方自行约定。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漏、线损(除物业公司自用外)按实际发生额分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代收费,不计入物业服务费。
五、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住宅进行指导和监督。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收取押金、保证金等。
六、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