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开展“共同约定行动”,加强协商对话,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发挥三方机制的独特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当前的首要任务。要积极履行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指导和服务,确保“共同约定行动”取得实效。
一要明确责任,共同推进。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要担负起组织指导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的责任,各大型企业、省直各产业由省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和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并迅速展开工作。要加强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加强沟通协商,定期分析形势、互通情况,研究工作推进中的矛盾和问题,及时拿出解决的办法。要密切关注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对“共同约定行动”中企业与职工分歧较大、矛盾容易激化的突出问题,要全面排查、提前介入、主动协调,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当地、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把组织指导“共同约定行动”的重心放在基层,加强与企业、职工的联系,在充分了解第一手情况中掌握组织指导的主动权。
要明确各自责任,积极为开展“共同约定行动”创造条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认真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注意整合力量,搞好政策衔接,推进集体协商,为开展“共同约定行动”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指导。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指导基层工会、职工与企业积极协商、理性维权,提高共同约定的质量。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引导和鼓励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指导各类企业积极开展平等协商,带头践行承诺。
二要加强指导,狠抓落实。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摸清底数,找准开展共同约定的“切入点”。可结合省里组织实施“走访千家企业万名职工”活动,掌握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理清不同企业职工的不同关注点,引导劳动关系双方科学确定共同约定的具体内容。要规范程序,把平等协商原则贯穿 “共同约定行动”的始终,努力协调各方立场,使共同约定的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和承受能力,符合广大职工群众的意愿。要加强对履约行为的监督,把上级督导、舆论引导、群众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共同约定行动”的约束力和实效性。要正确处理应急措施和长效机制的关系,把推进“共同约定行动”与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不断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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