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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外来企业在汕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年度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外来企业申请年度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头市外来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副本(建筑业企业须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申请之前的1年内未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省企业由当地地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中央部属、广东省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

  (五)《自觉遵守及维护汕头市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

  (六)行政、技术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七)驻汕头市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证明(房地产权证或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办公设备台帐;

  (八)驻汕头市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九)驻汕头市分支机构的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和工程技术、经济、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十)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资料。
  以上材料第(一)、(五)、(六)、(八)项须提交原件,其余均应提供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备案。

  七、外来企业申请续办年度备案,除提供本《通知》第六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汕头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驻汕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二)汕头市税务部门颁发的驻汕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明;

  (三)上年度在汕业务报表。

  八、外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1年内不予受理年度备案申请,已经办理备案的予以取消。

  (一)在办理备案中提交虚假资料的;

  (二)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正常管理,不依照市建设局的规定按期报送报表的;

  (三)发生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不良行为的;

  (四)因拖欠工资等原因而引发群体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九、外来企业的行政、技术和财务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市建设局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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