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外来企业申请年度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头市外来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副本(建筑业企业须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申请之前的1年内未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省企业由当地地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中央部属、广东省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
(五)《自觉遵守及维护汕头市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
(六)行政、技术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七)驻汕头市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证明(房地产权证或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办公设备台帐;
(八)驻汕头市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九)驻汕头市分支机构的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和工程技术、经济、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十)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资料。
以上材料第(一)、(五)、(六)、(八)项须提交原件,其余均应提供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备案。
七、外来企业申请续办年度备案,除提供本《通知》第六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汕头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驻汕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二)汕头市税务部门颁发的驻汕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明;
(三)上年度在汕业务报表。
八、外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1年内不予受理年度备案申请,已经办理备案的予以取消。
(一)在办理备案中提交虚假资料的;
(二)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正常管理,不依照市建设局的规定按期报送报表的;
(三)发生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不良行为的;
(四)因拖欠工资等原因而引发群体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九、外来企业的行政、技术和财务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市建设局办理变更确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