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外来企业在汕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年度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汕府建[2008]21号)
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外来企业在我市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我市开展外来企业在汕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年度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外来企业是指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在汕头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建筑施工的企业。
二、汕头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外来企业的年度备案管理工作。
三、外来企业可按本《通知》规定向市建设局办理年度备案,取得《汕头市外来企业年度备案证明》后,在备案年度时限内在汕从事与其资质(资格)相适应的建筑经营活动,不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市建设局受理外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年度备案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在15日内颁发《汕头市外来企业年度备案证明》和《汕头市外来注册执业人员管理手册》,有效期为1年。
五、外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年度备案:
(一)具有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须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在汕头市设立分支机构。
(三)在汕头市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其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具有相应的办公设备。
(四)驻汕头市分支机构人员满足下列要求:
1、行政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经理从业条件,企业任职文件;
2、技术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负责人从业条件,企业任职文件;
3、配置1名以上与承接工程相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建造师应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具有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诚信记录良好,在申请备案的前一年内,招标代理机构未发生《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
二十五条所列的不良行为,造价咨询企业未发生《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
二十七条所列的不良行为,工程监理企业未发生《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
十六条所列的不良行为,建筑施工企业未发生《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
二十一条所列的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