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除《计价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
八、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应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及《计价规范》规定执行。《合同示范文本》与《计价规范》相抵触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外应以《合同示范文本》为准。
九、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综合单价综合的费用内容、费率标准、计费程序、表格等,在《计价办法》未修订前仍按《计价办法》规定执行。
十、由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计价办法》规费发生变化,规费中除养老保险费费率保持不变外,其他规费费率由原3.14%与3.16%统一调整为3.04%。
十一、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4号)规定,农民工应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费统一按照工程造价中人工工资总额的0.9%列于规费中单独计取。
十二、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通知》(湘价服〔2007〕19号)等规定,对《计价办法》中检验试验费(质量检测费)作如下规定: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其质量检测费用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承发包造价价款不包括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向委托单位支付。
3、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时除建筑幕墙工程、桩基工程两项专项检测外,质量检测费计算以建安工程费乘以相应费率确定。其参考费率如下:建筑工程2.5‰,市政桥梁、隧道工程3‰,市政道路、安装、装饰等其他工程均为1.5‰。桩基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专项检测费应单独列项,每单位工程每单项可按5万元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