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招标管理
第二十九条 林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
第三十条 林业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或者超过100万元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或者超过50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或者超过50万元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一)、(二)、(三)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达到或者超过500万元的。
第三十一条 确需进行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应当报经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对达不到招标标准的林业建设项目及设备(材料)采购,由计划财务、纪检、审计、设备(材料)使用等部门选派人员组成建设项目管理或设备(材料)采购小组,建立内部制约机制。
第九章 监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列入国家规定监理范围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内容进行控制。
第三十五条 实行工程监理的林业建设项目,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并将处理意见上报告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