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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因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部分项目子项,在总投资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总投资估算情况下,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建设单位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并已成事实的,省林业厅原则上不受理事后概算调整的申请,所超概算部分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林业建设项目资金是指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估算或者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落实的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的政府林业基本建设投资、地方政府按要求安排的项目建设配套资金、项目建设单位的自筹资金。

  第二十四条 林业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均应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各类财务资料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会计人员。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争取,保证项目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按规定用于批准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建设项目,严禁挪用、挤占、截留。新增资金要体现新的任务和工作量,严禁用项目资金偿还欠债、变相修建办公楼、职工宿舍、购置轿车以及用于事业费差额补助等。各项费用开支应当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现金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协调相关部门按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林业建设项目的年度报表和各类信息报送制度。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时报送年度财务决算。对林业建设项目竣工3个月内按照《安徽省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上报相关部门批复,并据此作为资产交付和固定资产入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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