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各试点县林业局、厅直各单位:
为加强全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加强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省林业厅制定了《安徽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厅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处。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安徽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林业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的林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实行林业建设项目统一组织、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项目计划主管工作机构归口统一管理林业建设项目,其他业务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管理林业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 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遵循科学决策、分级负责、规范管理、安全运行、务求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林业建设项目库至少储备一年拟申报和实施的林业项目,并实行年度滚动更新。
第六条 省林业厅适时发布林业建设项目信息,并在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或申报的林业建设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审查筛选的基础上,建立省级林业建设项目库。
第七条 向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申报的林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从省级林业建设项目库中筛选和提取。省级林业建设项目库不能满足的,可从各地林业建设项目库中筛选。
第八条 纳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储备的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林业规划,符合国家林业战略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投资政策,并编制项目建议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