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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彩虹家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彩虹家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8]86号)


南宁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续办彩虹家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许可证的申请》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为前期物业管理,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管理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物业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45元/M2·月(含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等)。
  三、停车场车辆停放费

    类型

车型  标准

临时(元/辆·次)

过夜(元/辆·次)

月票(元/辆·月)

备注

室外

地下室

室外

地下室

室外

地下室

自行车

0.10

0.20

0.30

0.50

8.00

10.00

小区业主的车辆应优先考虑月票停车

摩托车

0.30

0.50

1.00

1.50

30.00

35.00

小型汽车

3.00

5.00

6.00

8.00

80.00

120.00

大型汽车

5.00

 

10.00

 

100.00

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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