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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8]57号)


南宁高新企业总部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的申请》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文件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属办公小区,其物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即由双方达成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签订合同,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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