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秋月湖商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秋月湖商住区”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8]54号)


南宁市国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申请办理〈物业管理收费许可批文〉的报告》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为前期物业管理,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管理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物业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45元/㎡·月(含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等)。
  三、停车场车辆停放费

    类型

车型  标准

临时(元/辆·次)

过夜(元/辆·次)

月票(元/辆·月)

备注

自行车

0.10

0.30

8.00

 

小区业主的车辆应优先考虑月票停车

摩托车

0.30

1.00

25.00

小型汽车

3.00

6.00

80.00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