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流程框图及相关文本》见附件3。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送审工程勘察文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书(工程勘察)》;
(二)工程勘察报告1套,报告上应注明“报审报告,仅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使用”,并加盖勘察企业公章和出图章;
(三)工程勘察企业的资质证书副本1份(复印件);
(四)工程勘察原始钻探资料1份(复印件);
(五)已登记的工程勘察合同1份(复印件)。
建设单位在送审工程设计文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书(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或市政工程设计)》;
(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文件1份(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复印件)和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总图;
(四)工程勘察报告及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意见书1套;
(五)全套工程设计文件,文件首页上应注明“报审图纸,仅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使用”(含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2套,其他专业1套),全套工程设计文件应加盖设计企业公章和出图章;
(六)工程结构计算书1份(应有设计、校对、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印章及设计单位图章);
(七)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证书副本1份(复印件);
(八)建筑节能专项设计文件及计算书1份(应有设计、校对、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及设计单位图章);
(九)已登记的工程设计合同1 份(复印件);基坑边坡支护、轻钢结构网架、装饰装修(含幕墙)工程应提供工程投资概算。
省外分支机构办理施工图审查,应出具有效的《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书》和分支机构备案表。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办理项目登记备案的应出具项目登记备案手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核验省外入黔勘察设计企业审核人,项目负责人是否为已备案登记人员。
建设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在首次受理建设单位按第十二条提供的所列资料后,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自资料补充完整送达并接收之日起计算审查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以下时限:
(一)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二)工程设计文件:大型及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