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我省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及个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得办理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勘察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
工程勘察文件是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工程设计文件是指包括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设计、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环境工程专项设计(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基坑边坡支护设计、加固工程设计、建筑节能专项设计等。
在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先审查项目的工程勘察文件。设计企业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认定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省实际认定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认定实行总量控制,并定期予以调整和公布。
审查机构和技术审查人员实行认定制度。审查机构或技术审查人员经所在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附件1)或《施工图审查人员认定证书》(附件2)的,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