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濮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是本单位符合市、县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优惠政策、建设标准、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市、县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售房款在支付集资建房单位的实际成本后,剩余部分上缴本级财政用于补充住房保障资金;或由市、县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

  (一)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力戒大拆大建。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二)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其住房的相关待遇内容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其管理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实施城中村改造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集中组织建设一定比例面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建设用于对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开发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出租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并在年度用地指标申报时单独列出。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