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市政项目的具体环节或某些方面开展单项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 咨询机构受市建委委托开展市政项目后评价工作时,项目建设的责任单位、代建单位、规划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以及使用或管理单位等应给予配合,提供便利,并积极提供后评价所需的各种资料、档案和文件。
第七条 实施后评价的市政项目,其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建立决策、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的技术经济档案,为项目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同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编制项目自我评价报告,重点对项目决策过程、实施过程、投资效益情况进行总结,并对自评报告中资料信息的准确性、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建设责任单位不按规定建立项目档案管理文件并编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市建委可通过不良行为公示或其他经济、行政等手段给予处分。
第八条 建设责任单位编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项目由来、项目背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情况、管理机构和主要管理措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
(二)项目决策过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及审批文件;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及批复。
(三)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图设计、征地拆迁、招标投标实施情况;项目质量控制措施、效果;项目进度控制情况;项目竣工验收、交付情况。
(四)项目投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来源、分年度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投资概算、预算与决算执行情况;主要差异原因分析等。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
(六)附件:重要文件复印件,包括各类批准文件、有关决定、项目决算文件及其它重要文件。
第九条 项目后评价结论是编制政府投资建设规划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市建委负责对咨询机构提交的后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和验收。审查和验收采用专家或部门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参与后评价工作的咨询机构应根据委托要求开展后评价工作,并确保后评价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实施后评价工作时,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建设各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求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