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建〔2008〕4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市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您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武汉市政府投资城市市政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政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提高我市市政项目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健全投资决策机制,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政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一段时间,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项目实施过程,投入运行后的实际效果,投资产生的技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部分或综合评价。其目的在于提高投资管理和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为合理利用资金,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实施后评价的项目应从下列范围中选定,具体由市建委在每年城建计划中予以明确。
(一)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对城市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的重大或重点项目;
(二)对区域发展有重要影响或对投资决策有重要借鉴的项目;
(三)政府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项目或项目的某些方面。
第四条 市建委负责市政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所需要的经费从城建计划前期工作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 市建委应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咨询机构应遵循"客观、独立、科学、实用"的原则开展后评价工作,并根据项目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后评价方案,包括工作步骤、程序、方法、指标体系和现场调研方式、测试方法等内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提交完整的项目后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