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委关于对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企业进行登记和开展资质审查工作的通知
(武建〔2008〕36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开发建设单位、拆迁代办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和对城市环境的影响,依据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武汉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暂行办法》(武建〔2007〕179号),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至6月1日,对在我市从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注册登记的企业全面开展企业登记和资质申报审查工作。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登记:
一、具有采用机械或人工作业方式拆除高度为10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3年以上的施工经历;
二、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工程技术或经济管理职称;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建筑工程专业职称;
四、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工民建、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五、企业具有安全培训、考核资格的机构培训并通过考核的专职安全管理员不少于3人;
六、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以上;
七、企业具有相应的拆除施工机械及设备。
请拆除施工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申请登记(《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申报及相关培训指南》附后),未按规定申请登记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在我市从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同时,开展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参加具有安全培训资格的机构组织的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的企业暂停拆除施工作业,待完成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后再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