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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2008年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5、抓好试点,全面推进创建达标工作。在市、区完成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现场示范点工作的基础上,于3月下旬召开全市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现场观摩会,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创建达标工作。

  6、深入开展示范工地(黄鹤杯)和先进企业评选活动,不断总结扩展新标准,争取在2008年底,实现全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基本达标,示范工地(黄鹤杯)创建率中心城区达到50%,远城区达到40%。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7、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延期为契机,按照"统筹安排、严格条件、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总体要求,在圆满完成此次延期工作的同时,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生产条件,促使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8、加大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的督查力度,加强对监理单位法定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利用安全保障体系的良好运行保证工程实体的安全防护质量,同时利用工程实体的安全防护质量考核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

  9、加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力度,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整改不合格、危及安全生产的企业要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淘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

  10、积极指导和推行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零事故"创建活动,年终进行总结评比表彰。

  四、强化政府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大安全执法力度

  11、加强对建设施工各方主体单位安全保障体系落实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通过检查、抽查、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在继续落实对重点监控企业监管制度的同时,逐步推行重点项目监控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实行重点监控,跟踪督办,确保安全隐患排除。

  12、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制定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办法,规范监督管理的程序内容和检查的方式方法,规范安全监管人员的监管行为。加大对各区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指导,落实层级监管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一季度结合监督人员培训组织现场观摩,交流安全监管档案的管理和经验。

  13、严肃查处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执法。做到"四个一律",即检查中发现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施工现场,一律停工整改;凡是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安全责任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不健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重新评价;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一律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严查"五个一批",即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责令停工整改一批;对发生安全事故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列入重点监控一批;对发生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三类人员", 撤回吊销执业资格一批;对违反武汉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企业,暂停或取消招投标资格一批;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对外公示和曝光一批。对屡次检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不认真整改的企业,特别对那些屡查屡犯的,将依法从严处罚;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经济和资质、证照方面的处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要公开曝光,坚决清除出武汉市建筑市场。对在安全生产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查处、从重处罚。同时,要做好迎接上级安全执法大检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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