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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贯彻《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十一、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具备条件的发包人也可自行审查。发包人自行审查的,建筑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以下的,发包人需有两名(含两名)以上相关专业造价工程师和四名(含四名)以上相关专业造价员;建筑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发包人需有四名(含四名)以上相关专业造价工程师和八名(含八名)以上相关专业造价员。

  十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10日内,由承包人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审查。

  (一)备案审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审查表》;

  2、《武汉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证明表》;

  3.《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计价监管通知书》;

  4、施工许可证;

  5.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含电子数据);

  6.注册造价师和造价员证书。

  (二)备案审查需要时可查阅以下资料:

  1、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书;

  2、其它相关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十三、市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竣工结算备案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备案审查。

  十四、办理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备案审查事项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所需备案资料。

  十五、外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来本市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十六、市造价管理机构、各区(开发区)建管部门应依法对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当事人,应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并在武汉建设网上公示。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附件: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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