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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贯彻《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二)规费;

  (三)税金;

  (四)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人在签订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由承包人将施工合同副本及相关备案资料一并提交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备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二)施工合同正、副本及工程建设、中介咨询服务廉洁协议书;

  (三)招标文件(包括预算控制价及其电子数据);

  (四)中标通知书;

  (五)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技术标、中标价的电子数据)。

  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办理备案手续,只需提交本条第(一)、(二)项所述资料和发、承包人双方确定的工程预算书及其电子数据。

  七、备案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变更、补充或解除的,承包人应在7日内,将相关合同副本和资料提交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八、备案时如发现合同中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全或约定不明确、合同格式未采用我省现行标准示范文本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提示发、承包双方协商修改后再行备案。

  九、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对施工合同价款支付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包人、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工程价款收付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合同中工程造价相关条款的履约情况;

  (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支付情况;

  (三)劳动者工资优先支付情况;

  (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支付情况;

  (五)其他合同价款约定和支付情况。

  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劳务款项以及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超过整改限期仍不整改的,将其列入不良名单予以通报或公示,并按《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建设工程竣工后,发、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一并提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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