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委关于贯彻《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武建〔2008〕15号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
为贯彻《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现将《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均应执行《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各区建管部门按照市、区分工原则,协助市造价管理机构做好区管工程的施工合同备案、竣工结算备案审查和价款结算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补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审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执业从业人员资格及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审核管理;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的编制与发布;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信息的采集与发布;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以及计价和合同价款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的完整性、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报价的单价与合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应对招标人负责。
五、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和税金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应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