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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排查治理阶段(2008年4月下旬至2008年10月):各单位、部门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紧紧围绕各个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重点、难点,全面开展排查治理工作。尤其要针对夏季暑期长、气温高等特点,围绕建设工程"防火灾、防中毒、防触电、防雷击、防中暑、防疲劳作业"开展隐患排查;进入汛期后,针对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点,发挥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作用,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6月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组织开展以"隐患治理,防范事故"为主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检查整改工作。在此期间,做好迎接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执法大检查和省建设厅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三)检查总结阶段(2008年11月至2008年12月):在全面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市、区建管部门要针对年底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进入冬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深入推进排查治理工作,对所辖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市建委将对各相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保障"奥运会"、"中博会"等活动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目标,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

  (二)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各单位、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制,分解目标和责任,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三)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各区建设局、建管站要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共同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尤其是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完善制度,巩固成果。市、区建管部门要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施工企业和有关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坚持进行回头看,反复抓,抓反复,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巩固治理成果。

  (五)突出重点,强化监督。市、区建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果断采取处罚措施。对因工作疏漏,造成重大安全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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