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鄂民政发〔2008〕69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8〕15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8〕155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二、从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345元,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305元。资金负担比例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分别负担215元、96元、34元;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入伍的,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分别负担185元、86元、34元。
三、从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35元。其中,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分别负担78元、18元、39元。
四、从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30元。其中,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分别负担78元、46元、6元。
五、从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提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30元。其中,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分别负担78元、46元、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