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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资格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6、职业中介机构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2008年第四季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及个人参保明细);从业人员中有已退休人员的需提供退休人员的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7、《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曾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机构还应提供相关结案材料。

  五、年检办法

  (一)填写《广州市职业中介机构年检呈批表》一式叁份;

  (二)连同年检材料到所在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年检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地址:三元里大道1278号二楼5号窗);

  (三)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落实好本地区的年检工作,于2009年5月10日前将年检情况书面报本局就业处,并抄送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

  六、注意事项

  各机构必须高度重视,以年检为契机,以年检促规范,遵照规定共同做好2008年度年检工作。如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专职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必须参加培训考核,考核通过后才给予年检。

  (二)对从业人员《资格证》已超过3年有效期的,年检前须重新参加业务更新培训,考核合格后才予以旧证换领新证。

  (三)对本年度内未开展职业中介服务业务的,先整改,整改完毕后再给予年检。

  (四)对专职从业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必须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才给予年检。

  (五)对存在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才给予年检。

  (六)对存在违规行为正在审查处理中尚无结论的,待结案后再给予年检。

  (七)对存在一证多点或擅自变更经营地点的职业中介机构,年检前必须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正)、《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进行整改,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的,按照《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不办理变更手续的,职业介绍许可证视为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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