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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区域及限行时间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区域及限行时间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10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市政府决定,对高污染车辆第二阶段通行管理区域和限行时间进行调整,并扩大第三阶段通行管理区域,其他事项仍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5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非本市牌照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94号)规定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第二阶段通行管理区域
  自今年6月1日起,杭政办函〔2008〕253号和杭政办函〔2008〕394号文件中规定的高污染车辆(含非本市牌照车辆)第二阶段地面道路限行区域调整为:之江路、虎跑路、钱江一桥、江南大道以北,钱江三桥、清江路、钱江路、新塘路、新风路、机场路、笕丁路以西,石大路、石祥路、留祥路以南,古墩路、天目山路、留和路、留泗路以东范围内道路(含上述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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