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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齐齐哈尔市2008年县(市)区农业和农村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1.抗旱水源建设(南部县主要是打井,北部县主要是小型水源工程)、喷灌、农村饮水工程完成任务的得5分,按完成比例加减分;
  2.移动式滴灌完成任务得2分,未完成不得分,每多增加1套加0.2分;
  3.水田生产面积不减少的得3分,每增减1万亩分别加减1分。
  (五)农村劳动力转移(8分)
  1.阳光工程培训完成省下达的培训任务的得标准分2分,没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职业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率达到85%的得标准分2分,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25分;
  2.转移人数和劳务收入完成任务的得标准分4分,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分别加减0.2分;
  3.出现挤占、挪用、套取培训补助资金的,劳动力转移项目不得分。
  (六)扶贫开发(8分)
  1.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完成任务并达到要求的得标准分2分,按完成比例加减分;
  2.五大工程完成任务的得标准分5分,按完成比例加减分;
  3.完成资金整合任务、地方匹配到位的得标准分1分,按完成比例加减分;
  4.发生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现象的,扶贫项目不得分。
  (七)林业工作(7分)
  1.造林工作完成任务的得标准分4分,按完成比例加减分;
  2.当年造林平均成活率达到85%的得标准分3分,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分别加减0.2分;
  3.发生林业火灾的,林业项目不得分。
  (八)农业机械化(7分)
  1.完成市下达的保护性耕作面积和机具数量任务的各得1.5分,未完成不得分。面积超过任务的按比例加分,机具每增加1套加0.2分;
  2.完成土地规模经营2个试点任务的得2分,未完成不得分,每超过一个加0.5分;
  3.农机装备更新完成任务的得2分,按完成比例加减分;
  4.发生重大农机交通安全事故的,农机项目不得分。
  (九)农业综合开发(7分)
  1.争取农业开发项目类型齐全,且资金较同期增幅达10%以一得3分,每增减一类项目或每增减10个百分点增减0.2分;
  2.完成农业开发任务且达到工程建设质量的得2分,每少完成一项任务或有一项达不到质量要求扣0.2分;
  3.及时拨付农发资金、如期足额回收有偿资金、没有出现资金违纪问题得2分,有一项有偿资金没及时回收和上缴、资金没有及时足额拨付或资金违纪问题扣0.2分。
  (十)农业科技(7分)
  1.农业科技“四组三大”体系建设经过验收达标得3分,每缺一项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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