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集体经营体制。是由村民委员会等集体经济组织把转移过来的土地统种、统管、统收,创造的效益作为村集体积累,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模经营、科学种田的要求,实行统种、统管、分收的经营体制。其特点是:有利于土地经营的高度统一,集体成员公平共享土地产出成果。
(七)场县共建经营体制。是指农民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直接转租给农场经营,农场按当地亩平均效益付给农民租金;或者农民把从播种到收获的全过程交给农场作业,农民按价付费,成果归己。其主要特点:可以充分发挥垦区农场在机械、技术、资本等方面的优势,带动周边地区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
各地可因地制宜,科学选择适应本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各种类型的生产经营方式。不局限上述几种形式,要大胆创新,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积极探索土地规模经营的各种有效实现形式。
二、扶持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相关政策
(一)资金项目扶持政策。对国家和省核定的农机合作社补贴、农机单机购置补贴、良种补贴、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土地整理项目资金、沃土工程补助资金、农业政策保险补助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和项目、物资要重点向土地规模经营倾斜。各级财政、发改、农委、水务、林业、畜牧、水产、扶贫办、劳转办、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帮助搞好项目立项和申报,积极扶持其发展。同时,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根据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
(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群众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作价出资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国家和省、市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对生产经营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免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信贷支持政策。对规模经营实体,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努力开展金融服务。
(四)农业保险政策。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的农作物保险费补贴,优先安排给土地规模经营者。
(五)基础设施政策。鼓励涉农企业成片集中并在同一地域内从事土地规模经营开发,建立规模化、标准化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等原料生产基地。农业企业在其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上投资兴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应该给予重点扶持;在其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用于农产品加工、办工、仓储、值宿、工作人员住宿餐饮的建筑及临时畜牧场、饲养场、水产养殖场等非永久性临时设施,有关部门应予批准。
(六)实行奖励政策。各县(市)区财政要设立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奖励基金,对推行土地规模经营成效显著的生产经营主体及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和额度、奖励办法由各地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