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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2008]12号文件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2008)12号文件的通知
(齐政办发[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规范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管理,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商、地税部门要加强对省外企业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按照《通知》要求,积极为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的省外企业办理法人企业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
  二、建设部门在受理省外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企业经营活动时,应审核其在我市工商部门办理的工商执照、地税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和跨省介绍信等资料。经审查手续完备的,方可批准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建筑施工的省外企业手续齐全的,方可参加工程投标,否则建设部门不予招标备案。
  三、地税部门对省外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企业申请领购发票时,实行分类控管,对手续齐全、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的,实行自开发票方式管理,反之主管地税机关实行代保管方式加强管理。从事建筑施工的省外企业在结算工程款时,应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使用发票,对未提供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开具税务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省外企业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经营行为的,应到主管地税机关按有关政策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种税费。
  跨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的纳税人,手续不完备的,税收管理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跨(市)县、区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的纳税人,税收管理按我市现行的税收规定办理。
  五、加强地税、建设和工商及交通、电力、水利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形成机制,发挥齐抓共管的效能。每月结束后20日内互相提供信息。工商部门应向地税部门提供省外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建设部门应向地税部门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工程招投标项目资料等;交通、电力、水利部门应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及工程款支付信息;地税部门应向建设、工商、电力等部门反馈企业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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