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情况。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都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议事规则,执行决策程序,切实做到科学、民主化决策。
(二)考核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人员学法用法情况。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特别是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考核完善和推进行政立法情况。凡是纳入市人大和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都要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开展立法调研、立法协调、立法听证和立法征询意见,搞好立法草案的起草、核审和把关,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提交完善的法规、规章草案,按时完成立法任务。
(四)考核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县(市)、区政府和各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规范性文件,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县政府及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分别报上一级政府、同级政府备案;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隔2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五)考核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情况。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采取明察暗访等各种形式开展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执法制度,严禁无执法资格人员履行执法职责;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六)考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热情依法受案,严格履行办案程序,特别是调查核实、取证和听证程序;注重用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按规定健全县(市)、区政府和执法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履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