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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6、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政法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7、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定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8、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9、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10、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教学卫生、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11、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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