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齐齐哈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市物价局〕
6.《齐齐哈尔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7.《齐齐哈尔市餐饮业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责任部门:市安监局〕
8.《齐齐哈尔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9.《
齐齐哈尔市地名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10.《齐齐哈尔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责任部门:市国土局〕
11.《齐齐哈尔市残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责任部门:市残联〕
12.《齐齐哈尔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市交通局〕
13.《齐齐哈尔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市交通局〕
上述规章题目,视情况和需要,可适当进行调整,保证年度立法计划的完成。
三、几点要求
(一)坚持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原则,在突出地方特色的同时,本着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公民、企业的关系,行政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权力的同时,必须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规范、制约、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滥用权力。要转变观念,进一步适应入世的形势,树立反映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平等对待、公平竞争等观念,不得作出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的规定,使立法充分体现体制创新、制度创新的要求。同时,要把规章的“立改废” 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起来,进一步清理废止与市场经济体制和世贸组织规则不一致、与上位法相抵触、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二)严格立法程序,确保立法质量。凡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工作安排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项目,相关责任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研究起草,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草案后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在政府审议阶段,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审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在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和规章草案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起草部门必须主动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立法的相关情况。规章出台后,按照世贸组织公开透明原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各责任部门应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做好规章在《齐齐哈尔日报》、齐齐哈尔政府网站等媒体上的公开发布工作,相关媒体应全文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