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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工作部署、协调、政策调研和目标责任督查督办等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涉及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单位协调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交通运输方面的事项由市交通局负责协调;涉及银行系统方面的事项由市人民银行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次普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大型企事业单位应成立专门的普查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也应成立普查小组,负责辖区内的普查工作。
  四、普查的经费
  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以及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的有关要求,将普查经费列入预算,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到位。对因经费落实不力而影响全市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普查机构要切实解决好基层聘用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问题。
  五、依法开展普查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户,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统计及相关法规,依法进行普查,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干扰经济普查工作和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的要严肃查处,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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