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草原资源保护的紧急通知
(齐政发[200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
《草原法》)和《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草原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 “一补两免”政策实施后,粮价持续上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垦草种粮现象有所抬头。为了有效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为全面加强人们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形成依法保护草原的良好风气,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
《草原法》和
《条例》,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保护草原意识,正确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草原保护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畜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使之彻底摒弃以破坏草原、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局部、短期经济效益的思想。
二、加大打击力度。各地要组织畜牧、公安、监察、土地、林业、农委等有关部门,加强草原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种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要直接参与调查取证,扣押做案机具,依法严惩,决不姑息,坚决维护全市草原的正常生产秩序。
三、加大监督力度。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各类非法破坏草原行为的监督检查,集中力量全面清查非法私开滥垦草原的案件,组织各乡(镇)、村(屯)对辖区内的草原承包合同进行全面复查,对不按规定程序发包或合同内容不合法的,必须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两年内未组织承包经营的,依据法律规定由县(市)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草原使用权,重新确定使用权单位。各地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加强信访接待,及时发现各类破坏草原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同时,要加强草原禁牧稽查工作,对明禁暗放、偷牧散牧者,要依法严肃处理,确保草原资源永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