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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齐政办发[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监督管理规定

  为加强中心城区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以下简称检查井)的管理,保证检查井正常使用功能,保障社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安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检查井,是指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各类阀门井、碰头井、排气井、观察井、通信井、消防井以及用于清掏、维修等各类作业井。
  二、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分别按照《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道路管理权限的通知》(齐建发[2005]12号)划定的区域,负责检查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检查井产权单位和管护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是检查井责任主体,负责检查井的巡视、维修和养护等工作。
  三、检查井出现问题后,责任单位应当立即设置围档和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修复。
  四、责任单位要建立检查井普查制度,明确日常巡查频率、抢修时限和标准,并对巡视、维修、养护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五、检查井必须有责任单位标识,未按规定标明标识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落实。
  六、责任单位无力管护检查井的,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管护,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对已确定无责任单位的报废检查井,由当地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回填处理,并按照标准恢复路面。
  七、建成小区规划用地内各类检查井,由物业部门同各专业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履行责任。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检查井专项交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交付或不接收检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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