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按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关使用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了论证、审查的重点扶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预拌砂浆科研项目,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给予一定的建设项目贷款贴息或资金支持。
十六、预拌砂浆的制备、检验、订货与交货、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应当符合建筑工业行业标准《预拌砂浆》(JG/T230-2007)的要求。
预拌砂浆销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预拌砂浆购销合同应当载明所使用砂浆的各项技术指标、砂浆使用部位、供货起止时间、供货量等主要条款。
十七、生产企业在销售预拌砂浆时,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每车预拌砂浆的发货单,并在供货后32天内提供《预拌砂浆质量合格证》。
十八、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运输车辆,保证砂浆的运送安全,并防止沿途洒漏。
运输预拌砂浆的车辆应当在专门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和水库、江河、湖等水系。
十九、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并按市造价站的要求报送价格信息资料。
二十、预拌砂浆推广应用日常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意见要求及有关法规、标准,对预拌砂浆生产进行质量监督。
二十一、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且综合散装水泥使用率达70%以上的工程,建设方可依据相关规定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清算手续。
二十二、对未按《通告》要求或本意见执行的,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建设、施工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编审工程造价、设计、施工图审查和施工、监理的,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二)因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项目,不得参加"文明施工样板工程"、"优质工程"、"黄鹤杯"、"市政工程金杯奖"等的评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