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险救灾及其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意见。
六、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并按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编制投资概预算。竣工验收时,应将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有关资料纳入文件档案。
七、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业行业标准《预拌砂浆》(JG/T230-2007)的规定,设计选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和性能指标。
八、各审图机构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依据建筑工业行业标准《预拌砂浆》(JG/T230-2007)对使用预拌砂浆设计进行审查。
九、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预算控制价时,应载明招标项目使用预拌砂浆的数量和预算费用,其预结算按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定的预拌砂浆定额及其价差调整方法进行编制。
十、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按使用预拌砂浆的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评标时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为评审项目。
十一、施工单位应按照《武汉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定(试行)》(WJG-104-2006)或《武汉市干粉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定(试行)》(WJG-105-2006)中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施工及质量验收。
十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将预拌砂浆使用纳入日常监理内容,对必须使用而不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要求施工和建设单位予以改正。
十三、凡在本市从事预拌砂浆生产或者销售的企业,应当向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申请备案,备案后方可从事生产和销售活动。
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对通过备案的企业,在《武汉建设网》等网站向社会公布企业的相关信息。
十四、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证书";
(二)符合有关规划、环保的要求,有较完善的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