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委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的实施意见
(武建〔2008〕146号)
各区(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单位,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筑业协会、市政协会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以下简称《通告》),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音、粉尘污染,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市建委是全市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建设局、建管站负责本区域内预拌砂浆使用的管理工作。
二、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的湿拌砌筑砂浆、湿拌抹灰砂浆、湿拌地面砂浆、湿拌特种砂浆和干混砌筑砂浆、干混抹灰砂浆、干混地面砂浆、干混防水砂浆等普通干混砂浆及特种干混砂浆。
三、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及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四、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膏灰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在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向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砂浆使用总量不超过100立方米或一次性使用量不足8立方米的;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