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经安装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三)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设备违规使用正在进行处理的。
二十三、 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后,应在7日内到市安全站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未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的,不得进行安装和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二十四、 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检查。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
二十五、 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登记、使用登记、安装(拆卸)告知情况;
(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
(三)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查及落实情况。
二十六、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作业。
二十七、 市安全站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公示;对严重违规、造成事故的安装单位、租赁单位应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范围。
二十八、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二十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武建[2006]第2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