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安装单位的告知书后,应对提交资料的齐全性、程序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施工现场查看。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告知书上签字,并做好台帐登记。
第四章 使用登记
十六、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由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窗口集中受理、统一实施。由安装单位申请办理,申报检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申请表;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三)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的自检合格报告。
十七、 建筑起重机械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进行联合验收。
十八、 使用单位应在联合验收合格后,向市安全站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取得使用登记证明后方可使用,同时应报告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十九、 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
(四)检验机构出据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五)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使用、安装单位联合验收合格报告。
二十、 市安全站应当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当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使用登记证明。使用登记证明包括使用登记牌和使用登记证。
二十一、 使用登记牌应与备案牌并列附着于该设备显著位置,固定牢固。
二十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并由工程所属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