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到市安全站办理备案证明注销手续:
(一)超过备案证明核准年限的;
(二)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经鉴定达不到原设备性能的;
(三)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设备技术缺陷,经检验鉴定达不到技术标准的。
第三章 安装(拆卸)告知
十二、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责令使用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一)多台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的;
(二)邻近的构筑物在工作半径内的;
(三)外输电线路达不到安全距离的;
(四)城市主要通道在工作半径范围内通过的。
十三、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装单位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六)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七)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辅助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十)标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位置和作业半径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十一)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四、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未告知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得实施安装(拆卸)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