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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是各自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建管站(安全站)具体负责实施区管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备案

  五、 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实行统一备案管理,备案由产权单位向市安全站申请办理。凡未经市安全站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的,一律不得安装、使用。

  六、 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产品合格证;

  (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06年10月1日以前出厂的建筑起重机械,不能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的,应提供由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据的设备安全性能技术鉴定报告);

  (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以上所提交资料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印章)。

  七、 本市以外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武汉市建设工地安装前,产权单位必须持原备案证明与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资料,到市安全站办理登记。符合国家、湖北省相关标准的,市安全站应予登记,核发登记证;未取得登记证的不得安装、使用。

  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备案和登记,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规定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40T.M以下的塔式起重机;

  (五)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九、 市安全站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并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分别为备案牌和备案证。

  十、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应持备案证明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到市安全站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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