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调价备案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南价格[2008]29号)
各有关经营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管,保障市场供应和稳定人民日常生活。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方法》的通知(桂价综[2008]18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在市区范围内实行调价备案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活必需品批发、零售企业及其所经营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实行调价备案制度。
二、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
1.面粉、大米;
2.面条、米粉;
3.花生油、调和油;
4.猪肉、牛肉、羊肉、鲜蛋;
5.牛奶;
6.饲料。
具体品种目录和企业名单见附表一。具体品种牌名和规格按各个企业的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三、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企业应当在下列情形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市价格主管部门。
(1)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2)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3)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调价备案书面材料的内容和要求见附表二。报送的调价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次日补报送达。
四、市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调整申报仍按南价格[2007]295号《关于稳定液化气价格改进监管方式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