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下达使用乙醇汽油试点区域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价格的通知
(南价格[2008]22号)
市各城区物价局,各有关车辆维修经营企业: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4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下达使用乙醇汽油试点区域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07]584号)精神,经研究并商市有关职能部门,决定我市试点使用乙醇汽油的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价格按照桂价格[2007]584号文的规定和要求执行,有关通知事项如下:
一、使用乙醇汽油的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价格试行最高限价控制,价格下浮不限。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试行价格最高限价详见附表。
二、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价格包括的内容:
1、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价格包括的项目内容:燃油箱及油管,燃油滤清器,化油器或电喷嘴,油路及各部滤网。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后应无杂质、水分。
2、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价格包括的费用内容:包括清洗服务工时费、清洗剂费、清洗辅助材料费、清洗合格证工本费、燃油系统技术参数调试费等费用。清洗企业不能在清洗服务价格外另行加收其它费用。清洗剂的质量要求依据自治区技术质量监督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时,如车辆需要更换相关零部件的,清洗企业必须征得车主同意并将零部件明码标价让车主认可后方可进行更换。
在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时更换的相关零部件的零售价格,由维修企业按零部件实际进价加不超过15%的购销差率确定。
四、各地要加强对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价格的监管,对擅自提高清洗服务价格或变相提高清洗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从严进行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6个月。各单位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表:乙醇汽油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试行价格最高限价表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