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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调整南宁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通知》适用范围解释的通知
南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调整南宁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通知》适用范围解释的通知
(南府办〔20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关于调整南宁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07〕65)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
《关于调整南宁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07〕65)的适用范围为市国资委监管的市本级直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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