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地方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地方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九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地方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的意见
(市煤炭工业局)
根据省有关通知要求,就加强和规范我市地方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认识
近年来,我市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淘汰关闭落后小煤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低、井下作业人员职业准入管理薄弱、日常监管难以到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没有从根本上杜绝,煤矿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创新煤矿劳动用工方式,加强和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从源头上解决煤矿劳动用工中存在的问题,落实煤炭行业职业准入制度,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地方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实现煤炭工业安全健康可持发展的首要任务,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二、实现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化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化
(一)建立管理机构,变分散管理为集中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综合协调本级煤炭、劳动保障、公安、卫生等部门,有效集中政府行政管理资源,在2009年煤矿复工复产前,建立服务于本行政区域的“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采取合法授权或有关部门进驻管理的办法,统一行使政府对煤矿劳动用工的管理、服务和监督职能。管理中心作为政府、社会和企业的桥梁,根据企业需求统一招聘、培训煤矿工人,受本级政府委托行使对煤矿劳动用工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实行煤矿劳动用工“四统一”(统一招生、统一培训、统一劳动合同和保险、统一管理)和“五位一体”(公开招生、安全培训与安全监管、劳动合同、户籍管理、井下职工保险)管理体制。管理中心内设招生、培训教育、劳保合同、户籍和监督管理等业务科室,隶属县(市、区)政府,可由政府委托煤炭主管部门管理。
(二)建立培训机制,变分散招工为统一招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