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凤岭·在水一方”二期工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
(南价格[2007]203号)
南宁明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凤岭·在水一方经济适用房二期住宅销售价格调整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格字[2002]535号)规定,经审核成本及有关资料,现批复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位于南宁市琅东新区凤岭 片区佛子岭路19号的“凤岭·在水一方”经济适用住房二期工程由4栋多层住宅(31#~34#楼)和25栋小高层住宅(18#~30#、35#~46#楼)组成,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多层住宅每平方米为1835.00元,小高层住宅每平方米为2135.00元。根据实际情况,允许上浮2%,下浮幅度不限。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由你公司自定。
二、商铺、杂物房、车库建造成本从总成本中扣除,由你公司自行销售,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上述价格均未含管道燃气供气建设安装工程费,住户使用管道气可向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安装。